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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怎样才算是对劳动仲裁裁决书进行全面审理
于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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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怎样才算是对劳动仲裁裁决书进行全面审理

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均不服但只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对另一方相关不服仲裁裁决的请求事项是否审理?

案例:龚某32岁,1998年到某厂工作,并交纳押金1000元,单位始终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龚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2、为其补缴199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3、退还1000元押金及利息。

经过审理劳动仲裁作出裁决:1、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2、单位为龚某补缴2008年以后的社会保险;3、退还1000元押金。

裁决作出后龚某主要对从2008年起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非常不服,正在准备要起诉的时候,接到法院通知,用人单位已经提起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双倍工资。龚某认为既然单位已经提起诉讼,原裁决已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会对仲裁裁决全面进行审理,自己没有再起诉的必要。

开庭答辩以及庭审调查时龚某也多次提到了对仲裁裁决认定从2008年由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不服,主张单位应当从1998年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由于龚某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双方对仲裁裁决裁定的从2008年由单位为龚某补缴社会保险的内容没有异议,因此将仲裁裁决的该项内容照搬到判决书当中,即仍判决单位从2008年为龚某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对此龚某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龚某没有提起诉讼,但在单位提起诉讼时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经失去法律效力,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又是对裁决内容进行全部审理,并且龚某在开庭时也向法庭提出了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从2008年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内容不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从1998年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因此,法院在明知该仲裁裁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只是以龚某未提起诉讼为由,照搬原错误裁决内容,不符合相关立法意图。另外,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劳动争议不服提起诉讼的,整个仲裁裁决书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完全是对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一个例外规定,因此法院不能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应当在审理中对当事人进行释明,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内容没有异议的,才能照搬到判决书中。况且,龚某1998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从2008年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存在明显错误,如果法院还是将错就错明显属于机械执法,怎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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