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各方合法权益。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将结合A公司的具体案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A公司在2018年5月参与某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时,联系B公司、C公司进行围标,工程价款320万元。中标后A公司进行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未全部结清。2024年12月A公司因串通投标被举报,目前对于该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观点一:合同未履行完毕,未超过追诉时效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虽然A公司投标行为发生在2018年,但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工程款未支付完。依据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中关于非法所得20万元之类的规定,在工程款未支付完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非法所得,所以不超过追诉时效。
观点二:从串通投标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串通投标的追诉时效应从串通投标的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串通投标行为终了应为共同参与串标的几家公司完成投标时。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其追诉时效为五年。同时,《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串通投标案件中,当参与串标的各方完成投标行为,整个串通投标行为就已结束,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
对于第一种观点,则存在一定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和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其犯罪行为的完成主要聚焦在串通投标这一行为本身。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中,并不以合同履行完毕和确定非法所得为必要条件。一旦投标人之间完成了串通投标报价等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犯罪即已成立。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若以合同履行情况来确定追诉时效起算点,会使追诉时效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例如,在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履行可能因各种原因拖延数年甚至数十年,如果一直以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由不计算追诉时效,会导致大量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追诉。
结合A公司的案例,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在2018年5月完成投标行为时,串通投标行为终了。至2024年12月被举报时,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除非存在追诉时效中断、延长等法定情形,否则不应再对A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追诉。
综上,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时效原则上应从串通投标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即完成投标行为之时。这一认定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实践的稳定性,确保对串通投标犯罪行为的打击既及时又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