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苏先生:一年前,我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出纳工作。当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约定如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不久前,我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因此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提出将在下月月底离开公司,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我支付5万元违约金。我该交吗?
崔玉峰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你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单位,那么你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而且如果单位没有给你进行过培训,那么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时报Q友“心在飞”:
2009年5月20日,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规定,上岗前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6个月的培训。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我: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月只发5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2009年7月,在培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我受伤了。此后,我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公司拒不支付。公司该不该给我这些费用?
马明刚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你在公司只是参加岗前培训,但是很明显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按月领取生活费(实际上就相当于工资),即单位具备了用工的主要特征,所以说自参加培训第一天起你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赔偿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