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同意,提供或转售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立法者、司法人员、学者以及外国法一般认为,经被收集者同意,提供或转售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立法原意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权,需违背公民意愿的出售、提供行为,才构成犯罪
1、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本罪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三、关于侵犯公民权利犯罪1.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本罪时,明确本罪惩治的是违背公民个人意愿的出售、非法提供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2015.10.8出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治违背公民个人意愿,出售、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二、最高院尊重立法原意,也明确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才是非法行为
1、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属非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喻海松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2018.4.18出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据此,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不能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基于此,《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2、公开个人信息,宜推定存在概括同意,再出售或提供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喻海松的上述著作第一部分《解释》条文释义,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三、“公民个人信息”外延:本书认为,关于公开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后出售或者提供的行为,是否需要权利人“二次授权”,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缺乏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除相关权利人要求“二次授权”的外,宜推定存在概括同意,不宜对收集后出售或者提供的行为要求“二次授权”,也就不应认为行为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认为,自愿公开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再出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4-18-1-207-003 /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18)苏0508刑初4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9.30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7条有类似规定)据此,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可以推定自然人概括同意,即除了“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情形外,不需要通知和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故而,对于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后出售、提供的行为,一般不宜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本案虽系2019年作出的判决,但所把握的精神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四、 张明楷教授认为,公民同意他人使用的,不成立本罪
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法》,2021年出版。公民自愿提供、同意他人使用自己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成立本罪。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观点。本书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不正当收集、采集的权利,不被不正当扩散的权利,以及不被滥用的权利。
五、外国刑法,多以未被授权泄露,且本人告诉,才入罪
《德国刑法典》,徐久生译,2019年10月出版。第203条 1.侵害他人隐私,因下列各种身份(医师、律师等)而被告知或企业、商业秘密未被授权而加以泄露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第205条(告诉)1.实施第201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2条、第203条和第204条之行为的,告诉的才处理。
《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2006版。(泄露秘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医师、药剂师、医药品贩卖业者、助产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或者曾经从事此类职业的人,无正当理由,泄露由于处理业务而知悉的他人秘密的,处六个月以下惩役或者十万元以下罚金。 从事宗教、祈祷或者祭祀职业的人或者曾经从事此类职业的人,无正当理由,泄露由于处理业务而知悉的他人秘密的,与前项同。 (亲告罪) 第一百三于五条 本章犯罪,告诉的才能提起公诉。
六、亲办案例分析
周律师最近承办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所有者自愿出售其闲置的微信账号,购买人转售微信账号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呢?周律师认为,所有者是自愿出售其闲置的微信账号,他是同意账号由他人使用的,案件证据不能证实所有者有授权购买者可以出售或他人提供,法院认为购买者转售微信账号的行为构成本罪是合适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微信账号的所有者是同意购买者转售或提供给他人使用,那所有者是同意由其他第三人使用其账号,按上述观点,并不侵犯本罪的法益。
结合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最高院法官的意见、学者观点以及外国法的借鉴,一般情况下,经被收集者同意后,提供或转售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