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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确定遗产份额
陈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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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教您如何确定遗产份额

【咨询问题简述】
当事人:甲、乙、丙、丁、戊、A、B、C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甲与乙是夫妻关系,丙是甲与乙的儿子,丁和戊是夫妻关系,甲、A、B、C都是是丁和戊的儿子,丁和戊在过世之前均是由乙和丙赡养。
案情:甲、丁、戊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3年去世,甲生前与乙有一处婚后购买的房屋,现该房屋由乙和丙居住。

【问题】
丙和乙究竟谁享有这个房屋的所有权?A、B、C是否能够主张房屋权利?
【解答】
这是一例比较典型和复杂的遗产份额确定案例,其中包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详细分析这一房屋上究竟各方当事人享有多少份额的权益,需要认真的区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各当事人对房屋享有的权益可以分析如下:
(一)由于甲在2000年去世,对于甲所有财产应当由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针对本案争议的房屋,因为房屋是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予分割该房屋的一半权益给乙,另一半权益为甲的遗产,由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乙、丙、丁、戊四人平均分配。至此,该房屋上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份额为乙占八分之五,丙、丁、戊三人各占八分之一。
(二)在丁去世之后,由于丁享有房屋八分之一的权益,则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予以继承财产。其中,丁、戊为夫妻,丁的一半权益,即十六分之一的房屋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戊所有,丁的遗产份额为另外十六分之一,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乙、丙、A、B、C平均分配。乙作为丧偶儿媳因对公、婆进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丙作为甲的儿子,是作为代位继承人的身份,代其父亲甲继承丁的遗产。至此,该房屋上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份额为戊占九十六分之十九、乙占九十六分之六十一、丙占九十六分之十三、A、B、C各占九十六分之一。
(三)在戊去世之后,戊享有房屋九十六分之十九的权益,于是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配,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乙、丙、A、B、C平均分配。乙仍然是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进主要赡养义务而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丙作为甲的儿子,以代为继承人的身份,代其父亲甲继承戊的遗产。至此,该房屋上最终的财产份额应当为乙占四十分之二十七、丙占四十分之七、A、B、C各占二十分之一。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实际房屋权益份额所占的比例,实践中,该房屋应当属于乙所有,其余各方当事人的份额则应当按照房屋价值由乙方予以支付。当然,实际生活中应当不会出现如此复杂的分割遗产问题,即使存在也不会如此斤斤计较,只是通过这样的介绍方式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和掌握遗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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