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
刘坚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641人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24年
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
公司设立时,出资人设立公司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利,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
1、未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3、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产权过户,未转移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
  4、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巴西原装绿蜂胶”诉讼实例
0人浏览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0人浏览
工伤保险待遇表之二(江苏)
0人浏览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