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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
王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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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应列未成年的致害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并由监护人在未尽监护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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