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节
2022年12月25日,马、金、孙三人系邻里关系,彼此很熟悉,相约共同饮三人喝了约一斤白酒后,金某暂时离开,20多分钟返回到餐馆,发现餐桌上多酒,了一瓶白酒,三人各自把杯子加满。在马某的激将下,孙某和马某杯子里约二两左右的白酒一饮而尽。之后,孙某醉酒,瘫倒在其座位上。孙某醉酒后,马某和金某既没有通知孙某家人,也没有把其送到医院,为让其醒酒,便由金 某、餐饮店老板把孙某扶到餐馆门口的躺椅上坐下,各自离开,马某、金某回到餐馆其座位上取东西,孙某无任何人照顾。平时几乎不喝白酒,只饮啤酒的孙某,几两白酒喝下后已酩酊大醉,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坐下后便起身,没走几步就跌倒在地上,头部撞击到餐饮店隔壁花店的花盆上,顿时流血不止,处于昏迷状态。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颈椎过伸伤、颈髓损伤、截瘫,住院治疗11天后因醉酒摔伤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请求为各项赔付总金额1558035的50%,即779018元。(二)本案争议焦点:孙某以及两被告金 某、马某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责任比例。
二、判决结果
(一)被告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孙小某各项损失合计72634.95元;
(二)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孙小某各项损失合计31129.26元;
(三)被告马某与被告某对上述损害赔偿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某、孙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律师说法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行为,在这种社会交往行为中,共饮人之间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比陌生人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共饮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存在一定的先行行为,且这种行为已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如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且共饮人对于应当能够预见的损害后果未尽注意义务,如未尽酒后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饮酒中的情节、醉酒后各方的行为、对醉酒人受伤后的是否采取了积极、合理有效的救助义务等方面考虑,最终进行责任比例的划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切记:杯盏之间笑语盈,莫让酒精伤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