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各类情形及相关法律后果解析
学生之间打闹受伤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与同学打闹受伤,学校通常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打闹致伤他人或自己受伤,由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设施设备问题导致受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学校作为教育教学设施等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若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致学生受伤,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且要举证证明管理无过错,否则不能免责.
学校组织活动中受伤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及教育机构的职责要求,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内教育活动或校外实习、实践等活动时,若学生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
遭受校园霸凌受伤
- 霸凌者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其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霸凌他人视情节可能需承担治安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学校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学校若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责任.
受到校外人员伤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