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明标准与事实认定规则的
最新规定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明标准与事实认定规则的最新规定主要体现在2023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其要点如下:
1.证明标准:
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既要求客观上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案件事实,也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后,司法人员在主观上能够排除对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确保案件认定的主客观相统一。
2.事实认定规则:
立足证据:
重点关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缺乏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形下,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尤为重要。其对基本事实的陈述通常较为稳定,且可能透露出更多事实细节,方便办案人员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其他可以补强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证据包括被害人向其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告发和披露、被告人具有的作案机会、多个相似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成年伴侣证明被告人具有特殊性癖好且与被害人描述相似的证言等。
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被害人陈述内容:若未成年被害人能陈述出被告人隐私部位的某些特征或不具有普遍意义的性侵过程中的细节,可提高其陈述的可信度;陈述中出现细节矛盾,考虑到案件特点,不能轻易否定其可信性;若存在明显谎言,需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调查说谎原因;审查被害人对性侵行为的语言描述是否符合其年龄、智力与认知水平。
审查陈述主体方面:一是审查形成性证据及相关信息、线索,如发案是否自然、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及解释是否合理、被害人及举报人是否有捏造诬陷的动机等;二是审查动态性证据及相关信息、线索,如被害人陈述时的行为举止、语言表达和神态情绪等。
结合经验与常识:经验常识可辅助认定案件事实,但必须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不能过于脱离实践,不能与客观证据相冲突,且应符合现有法律规范。
考虑特殊性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高度隐蔽性、熟人作案高发、侵害对象年龄小、羞耻心强等特征,导致客观证据易灭失、证据种类单一、被害人陈述稳定性差等。因此,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时,应综合全案证据,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智力发育情况、生理精神状态等,关注案件的各种细节和相关人员的情况,合理运用品格证据等辅助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自愿性以及完整性。
树立实质审查的证据审查观,全面、实质地审查在案证据,着重关注具备高度亲历性的案件事实。若被害人陈述了性侵害案件中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关客观证据印证,并可以排除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对于诱导未成年人形成的证据,应依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此外,对于“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认定也有明确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