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京沪两地的双倍工资时效对比
张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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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关于双倍工资的探讨,应该是目前劳动法实务领域最为热门的话题。前两天张烨律师在《再谈双倍工资的时效》一文中指出,目前上海市运用时效和不签劳动合同满一年即视为存在无固定期合同两道"关卡",将双倍工资的赔偿情形掌控的非常严格,劳动者想要到双倍工资变得越来越难。

  上海如此,那么兄弟城市北京的情况如何呢?下面就结合张烨律师刚刚在海淀区办结的一个劳动案子来谈谈北京的情况。
  先来看一个案例:甲某于2009年4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公司方面一直没有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某于2010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上海,根据上海市对双倍工资时效的规定,甲某最终只能得到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这6个月的双倍工资,之前2009年5月至9月这5个月的双倍工资由于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而得不到劳仲委的支持。

  但在北京,甲某却能得到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整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原因是北京市对于双倍工资时效的规定和上海市不一样。在北京,只要双倍工资的结束时间点在时效内,那么整段双倍工资都能获得支持。拿这个案例来说,甲某双倍工资的结束时间点为2010年3月,距离她提起仲裁的时间(2010年10月)不到一年,因此在时效之内,故整段11个月的双倍工资都能获得支持。

  张烨律师提示:1.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上海市对于双倍工资的把控要严于北京市;2.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领域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劳动法的地域性特别强,相同的问题在不同省(直辖市)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此点应当特别注意。

  关键词:双倍工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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