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根(化名)是南昌某开发区的一个农民。这几年,国家因为修建铁路征用了他原本承包经营的土地。最近,黄老根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定为伤残十级。随后,他一纸诉状将肇事者起诉至法院。
黄老根认为:肇事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自己进行赔偿。因为他已经失去了土地,他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因此他不再是农业户口。为证明这点,他还提供了他所在的区管委会、区管理处、区管理处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等四级机构共同出具证明,上面写着:"该村民已经实际成为南昌市城镇居民"。
在人身损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按照江西省目前的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6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697.19元/年。由此可见,前者是后者的两倍多,两者的差距很大。(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法律之所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而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因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就黄老根的具体情况来看,他居住在农村,其消费水平依然是农村的标准。
对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来说,其户口并不必然发生改变。一般来说,如果失地农民被国家按照政策进行了安置,如已安排就业、领取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及撤组转非等,则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如果失地农民没有被安置,或者他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则依然属于农业户口。本案中,黄老根土地被征用后,他已经按规定享受了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可以视为是其农业生产来源的替代,依然是他的主要生活来源。
综上可见,黄老根土地被征用后,他依然属于"农村居民"。法院判决,肇事者按农村居民的标准对黄老根进行伤残赔偿。(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 陈艳平)
作者: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编辑: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