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之后历经2005年、2023年两次修订,公司章程特性也随之演变。
《公司法》(1993年),受立法理念、立法技术所限,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非常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功能角色是作为公司设立的登记审查文件而存在,公司章程“照搬”、“照抄”公司法条文的现象比比皆是。
《公司法》(2005年),尊重公司自治,系彼时最核心的立法原则,大幅增加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条款,“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等条款成为修法一大亮点。“千人一面”的公司章程现象日益减少,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色彩日渐浓郁。
《公司法》(2023年),公司章程自治事项进一步具象化,据统计本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自行规定事项多达74种,包括法定代表人担任人员范围、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决策、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及会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设置、经理职权、股份转让、股东资格继承、减资增资、利润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