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应该有收据吗
取保候审保证金并非以收据形式存在。
1.实际上,当保证金交纳到银行指定账户后,银行会出具缴纳凭证,但这一凭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收据。
2.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保证金应交纳到县级以上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并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
3.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交纳到指定银行的凭证后,会向执行机关提供《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等材料。
因此,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凭证并非收据,而是由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二、取保候审具体程序
取保候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决定取保候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在3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2)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执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取保候审期满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三、取保候审期限限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也适用取保候审。
3.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这些规定确保了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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