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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四大要件
广东临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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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五)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要返还吗

  第一,共有房屋出让人必须是共同共有人。通常是指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而出卖该共有房屋。如果是非共有人出卖房屋当然无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即房屋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共有人且非全部共有人。

  第二,房屋的买受人须支付对价。即买受人以有偿的方式取得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该价格要能够反映该房屋的价值,不能明显低于该不动产的实际价值,更不能无偿取得,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房屋的买受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即买受人在主观上具有善意,对于卖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的行为毫无知情,根据对交易时客观情况的通常判断,买受人有理由认为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在主观方面除具备善意的条件外,买受人还应无过失,即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应当对交易标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及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处分该共有房屋予以适当的注意。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买受人是善意且无过失,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第四,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变更不同于动产的产权变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物权法,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一经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力,相反则不然。对于共同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买受人善意无过失且支付了对价,只有在房屋的产权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房屋交易行为未完成,如果有其他共有人阻止,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什么情况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所有人权益与社会商品流转秩序两种权益权衡后的取舍。我国的立法也应该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不能再囿于动产的范围。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一十一条已经对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综上所述,基于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法理上,还是各国的立法都是主流观点,都是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趋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四大要件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或者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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