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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清荣律师
广东-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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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2-08-09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合同,但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毕竟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私法,对于合同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加干涉,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特性,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劳资利益,特别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事项作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求职、签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等众多事项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以此约束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同样的道理,诸如"双方约定不签合同不办保险,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发生工伤,责任自负"等事先免责条款,都与立法精神相悖,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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