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为: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敖某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叶某成自行打开后排车门导致事故发生,敖某晶、叶某成对侵权行为的发生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并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对案涉事故,敖某晶和叶某成的行为、过错、责任比例是可分的,符合按份责任的法律特征。再审申请人主张敖某晶与叶某成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申17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谈某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谈某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敖某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谈某修、刘某英、陈某英、谈某锋因与被申请人叶某成、吴某阳、敖某晶、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谈某修、刘某英、陈某英、谈某锋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敖某晶作为车辆驾驶员,车辆在其操控之下,应当对车辆安全和乘员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车辆停下后,应当告知乘客不得擅自开门,要在其确认安全后才可以开门。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敖某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敖某晶与叶某成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敖某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叶某成自行打开后排车门导致事故发生,敖某晶、叶某成对侵权行为的发生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并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对案涉事故,敖某晶和叶某成的行为、过错、责任比例是可分的,符合按份责任的法律特征。再审申请人主张敖某晶与叶某成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谈某修、刘某英、陈某英、谈某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谈某修、刘某英、陈某英、谈某锋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