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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治国律师
湖北-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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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09-08-10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劳险[1995]180号)
规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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