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1、审判阶段的案件特点就是案件经过侦察、起诉阶段,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相对充分固定。人民法院主导的审判诉讼阶段,就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依法审查,这种审查是审判职能的显著特色。人民法院不需要也不能依职权去侦察案件,收集证据,也不会象起诉阶段那样,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补充和调取,人民法院就是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程序化的处理和实体上的裁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遍程序的庭前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也就是说不审查实体内容,不对证人进行庭外调查,对勘验、检查笔录不进行现场核实,对鉴定人不进行询问,对被告人在提审的时候,也不涉及实体内容,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和程序性审查,这一诉讼程序上的特点,表明人民法院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时候有更多的有利条件,一是有更多的证据可供审查,了解案情,与侦察阶段相比,证据比较稳定;二是有了较全面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可能有较深的认识,二是对适用法律有更充分的把握。
2、在审判阶段采取适用取保候审,给被告人行使依法所享有的提供证据 诉讼权利,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失去了人身自由,他的学法、知法、用法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法律在开庭程序中所规定的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的诉讼权利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这势必造成诉讼证据质量、数量的极度倾斜,大多数案件几乎是清一声的公诉证据,被告方、辩护方所提供的证据寥寥无几,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开庭程序难免是一种形式化的过场,开庭中的质证、辩证、认质过程被限制在公诉证据上面,案件事实就不可能在证据质和量的对抗上,在理和法的对辩中得到准确无误的查实,案件就必定失去公正的事实基础,最终使法律在现实的社会作用上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