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医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二)》
马政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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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主任律师
从业10年

一、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民事类: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类:


1、《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行政类:


1、《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3、《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4、《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二、最高院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犯商业秘密适用的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注:以上为公众知悉或已经通过特定形式公开的,就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注:《侵犯商业秘密适用的规定》规定了视为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药企要精准把握,提前采取各种保密形式并与之相对应,做好证据的固定、备案、留痕工作,以备使用时提交。)


反向工程:


第十四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又以反向工程形式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权利人的其他建议


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注意事项。


对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权利人应首先进行初步证明,用有力证据表明自身对于主张的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了严格、规范的保密措施,合理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权利人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表示的商业秘密。同时要在诉讼中严格预防药企的商业秘密二次泄密,尽量申请不公开审理,并在起诉状中对商业秘密进行概括式列明,尽量让对方当事人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进行注明。


2、涉密信息及数据防卫机制


药企应建立起安全等级较高的涉密信息及数据防卫机制,加强密码及涉密工具管理,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机制,防止黑客侵入或内部人员泄密。药企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及恢复机制,避免因发生因数据、信息损害丢失而发生的商业秘密损失。


最后,医药企业还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商业秘密泄露应急处理机制,根据医药企业的特点和自身情况在商业秘密泄露时采取有效预案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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