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追诉标准
郭新军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98人
河南-安阳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2013河南省盗窃罪追究标准
0人浏览
河南律师郭新军提醒在交易时如何识别担保风险
0人浏览
律师谈离婚案件的特点
0人浏览
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0人浏览
在离婚时如果了解房产情况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