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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复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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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里,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但是不是每个涉嫌犯罪的人就一定有罪,即使有罪,也不是所有有罪的人,都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 究或惩罚,即使受到刑事处罚,方法得当的话,也存在同样的犯罪事实而获得不同样的处罚后果;因此,作为你,我,他有必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刑法,刑 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在当我们的家属涉嫌犯罪而被侦查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时,作为亲人的你,最好的方法是,一定要去咨询专业的刑事辩护律 师,在事态最初的阶段,受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可能会获得你满意的效果,因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下面本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就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亮点问题,谈一下我自己的体会:

一、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 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 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本条修改的亮点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涉嫌某种犯罪的前提下,因涉嫌犯罪的性质不同,可能会受到不同 程度的刑事强制措施,比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无论受到哪种刑事强制措施,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也就是说公安司 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有关犯罪事实的时候,不能侵犯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即使侦查机关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主要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提讯嫌疑人时,也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刑讯逼供,变相体罚。在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有些侦查机关为了获得嫌疑人的口供,不择手段,以获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为最高 宗旨,这样就势必会侵犯到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为保障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律师在会见嫌疑 人时,首先要听取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尤其是侦查机关有否变相地侵犯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比如严重超时的讯问等。如存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现象,办 案律师应当详细记录在卷,并提示嫌疑人尽可能地提供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相关证据,如,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以期待律师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在检 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或者在法院开庭审理阶段以侦查机关审讯不合法严重侵犯被告人身权利为由,建议法庭对被告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不予采纳。(未完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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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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