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在刑事拘留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询问或实施强制措施时即可委托辩护人。之后,辩护律师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但需侦查机关批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律师与在押嫌疑人会面必须得到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需提前通知看守所。
在刑事拘留行为实施之后,具体的处理流程如下所示:
若在拘留期间尚未能调查清楚所有相关犯罪事实,我们将依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同时,继续进行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
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原案件存在撤销的必要,我们会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对于那些需要进行逮捕的情况,我们会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的相关手续;
而对于那些虽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需要进行逮捕的情况,我们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