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王芳与李俊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雨。孩子出生后,王芳与小俊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小雨由王芳抚养。不久之后,王芳与一名王姓男士再婚,一家人生活融洽。李小雨认为,母亲与家人都姓王,只有自己姓李,共同生活中有很多的不便之处,为了能更好地融入家庭,故将李俊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跟随母亲姓氏。
法官说法
自然人不仅有权决定随父姓、随母姓或采用其他姓,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决定是否使用别名、艺名、笔名等其他名字。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茂名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冒用其姓名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和监事,其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姓名权,因此法院判决茂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张先生维权损失4000元。认定行为人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侵权主观故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此外,张先生要求茂名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一般以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精神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张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因此遭受损害,综合考虑茂名公司的行为和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以及张先生的职业等因素,法院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自愿由他人借名买车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王先生名下有一辆京牌小轿车。早年,其亲戚因为要在北京做生意,向王先生提出借用名下车辆。考虑到因自己不在北京生活居住,王先生同意车辆由亲戚无偿使用。为了方便处理违章等事务,王先生还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车辆手续等一并给了这位亲戚。然而,亲戚在使用期间,将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车以及车辆行使手续一并以9万元转让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又用王先生的购车指标购得一辆新车。一天,王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称其名下车辆发生事故,王先生向亲戚核实后才知道自己名下的车辆和购车指标被转让给了李先生。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使用其证件和购车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起诉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先生主张李先生侵害了其姓名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其自己将证件原件等材料交他人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胡美青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