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法律适用,很多人不知道。
——来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如何答复?
国务院某部门,2020年4月27日。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如何确定?在判定理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效力时,如何适用法律?
2020年7月9日,书面答复。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既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包括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公司法人的,其决策机构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特别规定。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清偿有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处理,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处理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由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