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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树有律师
福建-厦门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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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
更新时间:2012-08-06

今年国内某重点大 学刚毕业的女孩“丫丫”来深圳找工作时遇到“多金”单位的蛮横“礼遇”。“丫丫”新签的雇主单位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勒令所有新进未婚育女职员,务必上交一份 “承诺书”,承诺本人自进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当日起,聘期的三、五年内,非特殊情况下不休产假。一时,这条新闻也得到网友的热议,许多网友纷纷对光 大银行的“承诺条款”表示不满,有网友认为,这条条款充分反映了女性在职场的生存状况,也有网友表示,不单是光大银行,许多企业都存在这种不合理的现象, 想要改变这种现象则需要政府出台新的办法。请大家畅所欲言,说说自己的观点看法

律师观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本案中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单位要求员工在三、五年内不休产假,其实是单位变相的限制了员工生育的权利。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该单位限制女员工生育权中生育的时间,是对其人权的一种剥夺,应严格禁止。

沈树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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