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包括12种拒不执行的具体行为:(1)隐匿、转移财产;(2)担保人的拒执行为;(3)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4)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5)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6)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7)拒不迁出指定房屋;(8)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9)暴力手段阻碍执行;(10)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12)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2.一般而言,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毁损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注意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将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之一,即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从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被执行人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即通过变卖房产、转移购房款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始终拒不履行,在被法院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情节严重,认定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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