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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有的房产。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举例说明:假如老高夫妻俩有两个子女,妻子离开后,未留下遗嘱,老高此后与其中一名子女生活,后来,老高立下遗嘱后也走了,遗嘱明确房产归一起生活的子女A,那是否意味着子女B就没有继承房产的权利了呢? 是否定的,因为妻子当时未立遗嘱,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老高、A子女、B子女平分妻子的1/2房产,即3人各分得1/6房产,而老高的遗嘱只能决定2/3(自己本身的1/2+从妻子那里分得的1/6)房产。可以看出,即便老高立遗嘱指定了唯一继承人A,A也无法继承房产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