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工程行业,如果不变革,整体会越来越困难,工程款久拖不付的,打官司要趁早。作为工程老板,遇到这些事就需要格外注意了!
1.工程转包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虽无效,基于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如果一方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或重新结算,除非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否则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中的重新鉴定或重新结算来规避之前达成的合法协议。
3.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提醒发包人、总包方、分包人等主体注意,即便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也并不能完全“高枕无忧”,在出现争议时,司法机关会结合履约状况、业主经营情况等多重因素判断把支付款项的风险都转嫁到分包人或者供应商身上是否合理。
4.非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收承包方的保证金的, 可能存在诸如法律尽职调查风险、 工程承包方式风险、投标报价风险、履约保证金问题、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法律风险等等。因此,在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无法充分预测到非招标工程可能带来的风险时,最好不要进场施工。
5.如果发包方不付或者逾期支付预付款的 ,承包方坚决不进场。如果发包方不付进度款,该停工就停工。为避免工程施工完毕且已验收交付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作为承包方,在发包人未付预付款、不付进度款时,能不进场就不进场,该停工就停工。并且,如果发包方未按时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承包方有权停工,因工期延误给承包方造成的停工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
6.发包方垫资施工的,可能存在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如果贷款逾期不能还贷,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还可能存在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因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等,都会为承包商带来很大的额外负担。因此,若存在发包方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就坚决不干。
7.发包方或分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承包方该起诉就起诉,时间拖得越长,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拖欠工程款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尽管中国明令禁止,但实践中仍然普遍存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导致资金周转不灵,进而影响到员工工资的支付和设备的维护,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倒闭。在法律层面,发包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包单位拖欠了农民工的工资,总承包单位(即发包人)需要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