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订立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当我们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除了厘清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诉讼方案等,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必须确定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但随着电子商务的流行,有别于传统的买卖方式涌现,对于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22号案件就此问题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一番。
2020年5月6日,曹某某通过微信与钟某某沟通交流,订购熔喷布,并通过银行转账向钟某某支付300,000元。后钟某某未能向曹某某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喷布,曹某某要求钟某某返还货款,钟某某同意退款但未返还。故向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某、楚某某返还货款3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但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管辖辖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曹某某与钟某某就货物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方式等条款的协商均通过微信进行,双方约定以物流方式交付标的物熔喷布,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道。案涉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即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曹某某与钟某某通过微信交流,订购熔喷布,约定通过货运配送,收货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道,故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曹某某与钟某某明确约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故总结如下,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等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收货地基础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