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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区别
刘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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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一、劳务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劳动同法》等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找法网提醒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为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材料

  证明劳务关系的材料如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劳务关系解除需要赔偿吗

  劳务关系解除不需要补偿,但用人单位有违约行为的,可以要求赔偿。找法网提醒您,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下就某一劳动和劳动成果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说,它是由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单位、公民及其相互产生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适用于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劳务合同适用于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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