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1)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那么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修复后仍不合格,那么合同双方都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4)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并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2.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分担:
(1)发包人可能因勘察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原因而承担责任。
(2)而承包人则可能因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而未及时提出、怠于检验建筑材料配件、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等原因而承担责任。
3.擅自使用工程,质量视为合格:发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风险。然而,承包人仍然应当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或者未获得奖项的处理:
(1)现行标准规范将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因此施工合同约定优良等级标准属于自始无法履行的合同,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2)参与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说明参选工程业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如果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准,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也应承担责任。
(4)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