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这几年潜心刑事辩护以来,最大的体会就是:刑事辩护最重要的是发现问题。随着接触的刑辩律师越来越多,我发现很多前辈都有类似感受,已经听到或者看到很多律师都这么说了。能有此体会,自然是大家见多了有问题却没发现问题的案子,特别是看到庭审笔录中质证环节全是“无异议”,就如我几年前就常说的四类溜程序的辩护,我就常常自问于心“如果自己辩护,结果会否依旧或有所改变”,无意诋毁任何人,只是感慨,千万不要对号入座。
近日,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216号付某盗窃侦查活动监督案:付某没有盗窃手机,但却认罪认罚且退赔受害人,审查起诉时才发现付某案发当时人在外地,有点类似《沉默的真相》里面张超拖着装有江阳尸体的行李箱,最后在审判时翻供。
先看看这个案例,案例进行了缩减,全文可查阅最高检官网。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付某,男,2000年3月出生,无业。2019年1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时某某放在某快餐店收银台的一部手机被盗,价值1722元。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接被害人报案后,于当日以“时某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8日晚,付某在绵阳市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当日接受讯问时表示认罪认罚。6月15日,公安机关以付某涉嫌盗窃罪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在案有付某有罪供述、上网登记身份证信息、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付某有盗窃嫌疑。2020年6月22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付某进行第一次讯问时,付某也表示认罪认罚,并于次日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但同时,在案证据也存在疑点。针对发现的问题,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24日再次讯问付某,在重新核实作案细节的同时,详细向其释明了盗窃犯罪的刑罚责任、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经释法说理,付某改变了原有罪供述,称其未实施盗窃行为,案发时自己不在案发城市,且曾经丢失过身份证;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在侦查人员称其不认罪将被关押,以及“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的诱导下,按照侦查人员出示的快餐店监控视频供述了“盗窃”“销赃”的全部过程,有罪供述不真实,认罪认罚非自愿。
后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调取了付某手机定位、骑行记录、其亲属及同事的证人证言,证实案发时段付某在眉山市,不在案发的绵阳市。2020年7月2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结束)
一、真的是“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吗?
看完案例,是不是有些吃惊和疑惑:付某既然没有犯罪,怎么就承认自己犯罪呢?难道他到案后第一时间没有辩解?或者是替人顶罪?还是就是想进去?从指导案例内容来看,原因是“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在侦查人员称其不认罪将被关押,以及“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的诱导下,按照侦查人员出示的快餐店监控视频供述了“盗窃”“销赃”的全部过程。”简单说就是因为两句话“不认罪将被关押”、“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所以不是替人顶罪,也不是没有辩解,更不是想进去,而是想不进去,故而就认罪认罚、退赃了。
二、该案没有披露是否有律师进行辩护,但不影响去讨论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如果律师一开始就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大概率会基于本能的信任告知律师自己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毕竟简单从对抗角度来讲,律师就是帮着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的追诉,而且家属花钱委托的律师,没有理由不信任律师;即便没有告知律师,或许一个执业水平够水准的律师也会发现如本案检察机关发现问题一样,使真相大白;又或者检察机关发现了问题,律师恍然大悟后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清楚事实。不论如何,律师总是能发挥不同的作用,如果足够幸运,又遇到一位能够发现问题且够水准的律师,或许等不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就已经撤案了。
三、委托或不委托律师真的一样吗?
有人可能会说,没律师也一样,检察院肯定会依法查清楚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那是肯定的,这是职务使然,但同样需要检察官去发现一些问题,这一点与律师辩护没啥大区别,自然就有两种结果,发现问题或者没发现问题。假如这个案子没有律师介入,办案检察官也没有发现问题,本案结果又会怎么样?按照目前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开展,案件大概率会定罪量刑。而且,既然最高检能够发布这样一起指导案例,意味着如该案中检察官深入细致的研究案件的、能够发现根本问题的可能并非常态,因此才发布这个指导案例来指导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何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监督。
四、有律师一定能发现问题吗?
可能又有人说了,律师介入也不一定能够发现问题、起到作用,这一点不可否认,但是有一点也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律师是懂法律的,是知道案件证据如何审查的,是能够把握一个具体的案件关键事实、关键证据在哪里的。到底能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那就看专业能力了,之前写过文章讨论过如何识别律师的专业能力,也写过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其实发现问题的能力在于经验,更在于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对证据收集、审查、质证、认证的专业能力的培养提升。为什么很多律师会围绕某一类证据如何审查质证、会对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如何与办案人员沟通进行长时间的探讨、学习及专题探讨,就是因为“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这也正是刑事辩护的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