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30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刘某将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宋某偿还刘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宋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宋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宋某遂以被冻结的账户系其个人医保账户,且本人患有疾病需长期服药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个人账户中的医保费是国家为保障居民基本看病需要,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部分费用,属被执行人正常生活的必须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本案中,异议人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医保费的个人账户,属上述法律规定不得冻结的范围。综上,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医保费的冻结。裁定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复议。法官说法
自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保费以来,极大的提升了参保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准。尤其是对弱势群体,医保费的帮助,使其在就医方面有了更多选择性。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账户中的金额均应按照可扣划案款进行冻结,这就导致存放医保费的账户也被冻结,出现被执行人在就医时无法使用医保费,进而将每月领取的生活费用于就医,这极大的影响了被执行人的生活,如此反复,更加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减弱。故为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不宜对被执行人个人医保账户的医保费进行冻结,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此,通过异议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医保费账户的冻结,不仅有助于解决被执行人的生活问题,而且也不影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费属于生活必需费用,但被执行人所购买的个人医疗保险属于个人其他财产线索,其作用是在被保人就医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不属于生活必需费用,因此,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区分医保费与其他医疗保险。本案的情况属于医保费账户被冻结,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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