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间,某小区业主林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楼价为232万元的一栋别墅,而后在当时的信用社办理了按揭。然而,在供楼3年之后的2007年11月,当地法院来查封房产,林某才知道别墅早就在2003年就被开发商以250万元的总价款抵押了给银行,从而获得190万元的贷款。银行要拍卖房产,业主林某主张要自己的房子,拒不腾房。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可见,现实,如果未经同意抵押了房产的,首先保障的是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林某拒不腾房的行为是不妥的。林某可向法院提出,鉴于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蓄意欺诈,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