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很多单位雇佣农民工,但是未给他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未从建立劳动关系之初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缴费年限不足,从而影响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遇到这类问题应当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在实践中,农民工可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举例来说,如果某员工系农村户籍,自2007年入职,但是单位从2013年开始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该员工有权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期间的养老保险。
二、无法补缴的养老保险,应当由单位进行补偿。
以上述事例而言,在实践中,该员工只能要求单位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对于2007年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虽然已经无法补缴,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的话,该农民工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对无法补缴的养老保险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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