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被告人薛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拜某(后因犯虚开增值税罪被判刑)。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拜某经过薛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焦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金额1141万余元,税额共计92万余元,税款已被抵扣。拜某按照票面金额8%收取薛某“开票费”。
被告人程某是拜某同村村民。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拜某经过程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焦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给焦作市某公司开具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12万余元,税额共计19万余元,税款已被全部抵扣。拜某按照票面金额11%收取了程某“开票费”。
薛某到案后,退缴全部涉案税款92万余元。程某到案后,退缴2万元税款。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道开票方和受票方没有真实交易,介绍拜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程某明知道开票方和受票方没有真实交易,介绍拜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和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某经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加上前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禁止被告人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设立、经营公司及从事相关涉税活动。
很多人认为只有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还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相关企业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最终依法受到惩处。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