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评估是否可以批准取保候审时,关键并不是羁押期的长短,而是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进行全面评估。法庭或者公安机构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前,需要综合考量可能被判处的相对较轻的刑罚、以及是否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威胁等众多复杂因素。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符合所有的取保候审条件,例如不存在逃跑风险、且不会干扰司法程序的公正运行之时,才能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