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并不强制要求签名并盖章以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确实需要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确认。在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备案之后,离婚协议方可正式生效。
同时,要注意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即双方均已签署确认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备案手续。因此,即使在离婚协议上加盖公章,这一行为本身也不会对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