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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书范文
更新时间:2024-06-30

遗赠抚养协议书

立协议人:

扶养人: 职业 ,住址:

被扶养人: 岁, 职业 ,住址:

为了维护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经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 扶养人的义务和权利

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扶养关系即行成立,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

2. 扶养人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接受被扶养人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保证被扶养人生活一般不低于扶养人生活水平。扶养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被扶养人、

3. 扶养人负责耕种被扶养人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被扶养人应当承担的各种费用

4. 被扶养人死亡后,其遗产(1) (2) (3) 归扶养人所有,其他人不得侵占。

5. 扶养人因丧失扶养能力,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二、被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有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

2. 要自觉接受扶养人的扶养,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

3. 对协议规定的遗赠财产,被扶养人生前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但未经抚养人的同意,不得将遗赠财产变卖或赠与他人。

4. 被扶养人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

三、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一经签订并经公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扶养人未按协议规定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违反协议规定处分拟遗赠财产的,扶养人或被扶养人有权向协议监督机关申请解除本协议书。解除协议书,对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不予补偿。

3. 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协议监督机关应批评教育或在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制裁;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应支持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协议的解除应向原承办公证处备案。

五、本协议的监督执行机关为被扶养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本协议一式四份,扶养人、被扶养人、监督机关各一份,公证处备存一份。

扶养人: 被扶养人: 监督机关:

本协议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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