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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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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06-26
  一、非法拘禁判定标准

  非法拘禁判定标准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由谁管辖

  1.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非法拘禁罪的,由检察院负责管辖;

  2.其余的非法拘禁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3.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三、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实施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2.侵犯客体不同。找法网提醒您,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

  3.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造成伤害;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仅仅是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或限制等行为。

  4.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绑架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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