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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世时父亲购买单位房屋,母亲去世后不久交款买房,房屋是否属于母亲遗产
更新时间:2024-06-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诉称,被继承人周某慧于于1994年因病死亡。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系其子女,陈某鹏系其丈夫。周某慧死亡时留下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产权。

周某慧去世后,遗产被陈某鹏占有(陈某君与其同住),我们曾多次和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故现我们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我们和被告陈某鹏、陈某君共同继承周某慧的房产份额,判决周某慧房产份额的五分之一归陈某峰所有、五分之一归陈某旭所有、五分之一归陈某杰所有,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上我们的名字和份额,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鹏辩称,我不同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屋是在周某慧去世后取得的,应是我个人的财产。

被告陈某君辩称,我同意陈某鹏的意见,该房屋是陈某鹏的个人财产,不同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某鹏与周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周某慧于1994年5月28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5年2月23日,陈某鹏(乙方)与北京某单位(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一号房屋出售给乙方,立契房价为13590元;甲方给乙方一次性付款20%的优惠,优惠房价款为10872元,……。

另查,陈某鹏于1996年与宋某兰再婚,后于2009年离婚,并对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其中婚后共同财产不包括一号房屋。

裁判结果

陈某鹏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归陈某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所有,其中陈某鹏对该房屋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对该房屋各享有百分之八的所有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陈某鹏名下的一号房屋,依据法院查明事实,在周某慧生前已预交购房款6000元,且在周某慧去世后九个月内交纳购房款6242.95元,鉴于周某慧在去世后并未对其遗产进行继承分割,且第二笔款项的交纳距离周某慧去世时间较短,故法院认定该两笔钱款应为陈某鹏和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交纳的购房款应为陈某鹏个人财产,据此法院判定一号房屋系陈某鹏与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陈某鹏对之享有百分之六十的所有权份额,周某慧对之享有百分之四十的所有权份额。

因周某慧在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之遗产的处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作为周某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周某慧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据此法院判定陈某鹏对一号房屋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对一号房屋各享有百分之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鹏、陈某君之辩称,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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