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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更新时间:2024-06-21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解除收养关系条件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条件是: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找法网提醒您,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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