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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下的遗嘱将遗产指定我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起诉分割的纠纷
更新时间:2024-06-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之父章先生遗留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的房屋由原、被告共同依法继承,每人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之父章先生、之母李某生前养育有6个子女,长女章某涵,次女章某丽,三女章某芳,长子章某坤,次子章某杰,三子章某峰;父亲章先生于2014年去世,母亲李某于2017年去世,二老去世后留有北京市东城区X室楼房一套;由于原、被告对遗产继承份额存在分歧,故原告提起诉讼。

章先生没有留有遗嘱,李某生前也没有说自己写有遗嘱,李某去世之后,六子女对于这个房产继承的事情进行沟通,当时被告二章某杰一直声称是没有遗嘱的,但是也坚决不同意按照6个子女商量的这个分割方式去继承,因此才导致四原告决定起诉到法院请求处分这笔遗产。而被告所称的代书遗嘱是在第一次开庭,也是在东城法院的那次开庭的时候才拿出来,声称是李某在2014年所立,在李某从立遗嘱到去世之前的3年时间内,都没有提到过有订立遗嘱,而且这份遗嘱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存在诸多的问题,属于无效遗嘱。

被告辩称

被告章某杰、章某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章先生与李某于2002年取得位于X室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章先生名下。章先生于2014年死亡,李某于2017年死亡。章先生死亡前没有留下遗嘱。2014年10月3日,李某立下代书遗嘱载明鉴于立遗嘱人长期由二儿子章某杰赡养照顾,由此立遗嘱人自愿将位于东城区X房屋属于立遗嘱人的产权份额指定由二儿子章某杰来继承,其他子女均无权享受立遗嘱人在上述房屋的产权份额,对于该部分房屋的产权份额的全部利益由章某杰享有。立遗嘱人处有李某本人的签字,由代书人王某代签,由其本人按手印予以确认,代书人王某、见证人高某涛、张某在遗嘱上签字,并加盖手印上述过程均有全程视频。

第二点是立遗嘱人李某立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贵院应当依法认定该遗嘱的效力,并按照遗嘱处理本案的继承纠纷。从形式上看,该份遗嘱系代书遗嘱,立遗嘱时间为2014年10月3日,立遗嘱人李某、代书人系王某、见证人系高某、张某,上述情况符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字的形式要件。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但法律并未规定继承人不能在场,且普通同事关系、朋友关系显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虽然立遗嘱人李某的签字系代书人王某代签,但其本人按手印以确认。我们认为,法律所规定的签字包括签字加盖手印等多种形式,其目的系当事人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予以认可,首先是从立法的目的来看,遗嘱的内容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代书遗嘱的核心要求,对于不会写字或者身体状况不允许的立遗嘱人在遗嘱上按手印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对遗嘱内容的合理确认方式;

其次,本案中代书人、两位见证人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均能够出庭作证,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对于李某遗嘱事宜的核心内容能够予以证明,能够反映李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由被告章某杰继承的意思表示;

再次,立遗嘱人李某订立遗嘱的全程过程均有完整录像,该份录像能够完整的记录立遗嘱人李某在立遗嘱的过程当中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并且意识清楚,能够明确的表示。李某不识字、不会写字,并且同意代书人签字,并且按手印对遗嘱的内容确认。

最后,被告章某杰长期照顾立遗嘱人,立遗嘱人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全部留给章某杰继承,也符合人之常情。

遗产中至少有十四分之九的份额应当是由被告章某杰来继承。……被告章某杰自1984年就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2010年搬到东城区X即涉案遗产,后被告章某杰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其父母,也在其父母的要求下,仍然与父母一起居住。……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答辩人是除了应当法定继承和遗嘱之外的十四分之九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适当的多分该遗产的份额。因为章某杰及其爱人一直与老人一起居住,这些年也没有购买其他的房屋,因为其父亲在没有去世的时候,就已经多次跟章某杰二人表达过他去世之后,房子由他们继续使用,也就给他们居住,就给他们了。

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两位只是尽心的去照顾老人,也没有购买其他的房产。北京房产的价格急剧的上涨,章某杰及其爱人名下也只有这套房屋可以进行居住。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不仅付出了更多的精力,照顾了父母的生活起居,同时也让他们错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我们是在这种情形下希望法院能够在遗产处理的份额上能够考虑到章某杰夫妇二人对于两位老人的付出,能够酌情的多分一些遗产。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章先生、李某生前系夫妻关系,育有6个子

女,章某涵,章某丽,章某芳,章某坤,章某杰,章某峰。二被继承人之父母均早于其去世。章先生于2014年去世,李某于2017年去世。北京市X号楼房一套为章先生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代书遗嘱的认定:

1、被告提交2014年10月3日代书遗嘱,内容为遗嘱人:李某……鉴于立遗嘱人长期由儿子章某杰赡养照顾,由此立遗嘱人自愿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房属于立遗嘱人的产权份额指定由二儿子章某杰继承,……立遗嘱人:李某(按印)代书人:王某(按印)。

见证人:高某

见证人:张某

……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录像

王某,高某,张某均出庭作证。

原告对于上述证人证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几位代书人和见证人都是应章某杰的要求来做见证的,陈述也存在矛盾……代书人和见证人虽然都明确说当时老人的精神状态良好、意识清楚,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但是他们只是说,不具有医学常识或者说具有医学诊断能力,只能是通过和老人沟通交流去判断一下老人当时是否能够进行正常的交流。我觉得这个并不能够证明老人当时不存在因为已经患老年痴呆而意识障碍。

被告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首先通过证人证言,该遗嘱确系李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在立遗嘱的过程当中的精神状态良好、表达正常,所以该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通过这些证人可以清晰的反映出李某精神状态。

原告提交李某2014年至死亡期间医院病例记录、医学名词解释证明患病的临床表现是认知障碍等欲证明2014年这一时间段被继承人有痴呆症和认知障碍,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认可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病历中有神志清、精神可,李某该案件经过两次申请法院托评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最终为机构均无法进行鉴定,予以退件。对于原告所称的李某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不正常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主要照顾被继承人情况

1、张某2证人证言:“我和章某杰是街坊,和原告也是老街坊,我见过原、被告的父亲母亲,叫什么名字不清楚。跟老人聊过天,章某杰夫妇一直照顾老人,付出了很多。章先生有文化,李某没有文化。”

原告不认可该证人证言。

被告认可证人证言意见,本院认可张某2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北京市X号房屋由章某涵、章某坤、章某芳、章某峰、章某丽、章某杰继承,其中章某涵占7%的份额、章某坤7%的份额、章某芳8%的份额、章某峰7%的份额、章某丽7%的份额、章某杰64%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告提交李某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李某按手印,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同时被告提交了订立遗嘱时的全过程录像,与证人证言相符。

原告认为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认为李某在订立遗嘱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遗嘱之情形。法院认为,代书人以及见证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李某明确表示将其财产留给被告,且订立遗嘱时录像显示李某知晓上述情况,故被告之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法院对被告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原告主张李某在医院多次诊断为痴呆,其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对此法院认为,关于李某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本案中原告委托两家机构进行鉴定,但未得出结论,鉴定机构鉴定依据的病历即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病历记载,专业机构均不能根据上述病历得出李某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一般公众在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情况下更不能简单的依据病历记载词汇判断其没有行为能力。

而且,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表示李某在订立遗嘱时精神很好,可以认定李某在订立遗嘱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加之,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在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对原告认为遗嘱无效而法定继承的主张不予认可。

二被继承人为夫妻,争议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故二被继承人应当占共有财产的二分之一。根据代书遗嘱被告应当取得其母李某的份额。被继承人章先生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章先生去世后,章先生之财产应当由李某和六子女各继承七分之一的份额,李某应当持有整个财产的十四分之一加上其自己的二分之一,共计十四分之八。章某杰加上遗嘱继承李某的份额,其应当继承十四分之八加上十四分之一,共计十四分之九。

章某杰表示其照顾老人较多应当自上述情况多分之意见,法院认为李某的遗嘱已经是在充分考虑被告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情况下做出的,已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较多的子女有更多财产的精神,故在分割财产份额时不再予以考虑对章某杰多分。

鉴于章某芳持有残疾证,退休金较低,故在继承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具体份额法院酌定,即章某涵占7%、章某坤7%、章某芳8%、章某峰7%、章某丽7%、章某杰64%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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