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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下的遗嘱因没有签字,法院判决无效
更新时间:2024-06-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A号、B号房屋中属于孙某霞的份额由原告陈先生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父亲陈某鹏、母亲孙某霞,育有陈某杰、陈某辉、陈某峰、陈先生四子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M号房屋原系陈某鹏家祖业产,陈某鹏、孙某霞及四子女成年前均在此居住。四子女成年后,三被告均搬出该房屋各自成家,父母亦搬走,原告陈先生成家后一家三口一直在此居住。

2010年父亲陈某鹏去世。2016年,M号房屋遇拆迁。母亲孙某霞及四子女家庭内部共同协商,将房屋分成七个产权人,分别为孙某霞、陈某杰、陈某辉、陈某峰、陈先生、陈某杰之子陈某浩、陈先生之女陈某娜,由七人分别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母亲孙某霞的意愿是将自己的份额给原告陈先生,故其与陈先生及陈先生之女陈某娜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额外交纳了90余万元购房款后,分得了两套两居室。

三被告等其他子女亦分别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各自获得了相应的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2019年12月17日,母亲孙某霞留下代书遗嘱一份,将其与陈先生、陈某娜共同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涉及自己的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全部指定由陈先生继承。2020年3月7日,孙某霞去世。

因涉及房屋的收房问题,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杰辩称,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一是案涉院落中涉及孙某霞的房屋面积为23平方米,可以对应获得一套独立的产权房屋。而不应该按照征收协议里载明的15平方米计算拆迁利益。二是案涉代书遗嘱不真实,是无效遗嘱。1.孙某霞不具备立遗嘱的主观意思能力,孙某霞已瘫痪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患有意识障碍。2.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孙某霞没有在遗嘱上签字。3.陈先生提供的关于代书遗嘱的录像不完整。4.遗嘱见证人陈述前后矛盾。综上,案涉院落内孙某霞的拆迁利益应为一套独立的产权房屋。陈先生提交的代书遗嘱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被告陈某辉的答辩意见同陈某杰。

被告陈某峰认为案涉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孙某霞相应的拆迁利益应该由陈先生继承,这也是孙某霞生前的愿望。如果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则陈某峰亦放弃自己的份额,转由陈先生享有。

第三人陈某娜陈述称,其认可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某鹏、孙某霞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陈某杰、陈某辉、陈某峰、陈先生四子女。陈某鹏于2010年10月28日去世。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M号房屋原系陈某鹏、孙某霞祖业产,陈某鹏、孙某霞及四子女成年前均在此居住。2016年11月29日,M号房屋被拆迁。经孙某霞及四子女家庭协商,将房屋分成七个产权人,分别为孙某霞、陈某杰、陈某辉、陈某峰、陈先生、陈某杰之子陈某浩、陈先生之女陈某娜,由七人与征收单位签订《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共签订四份。其中,孙某霞、陈先生、陈某娜在同一份协议中作为被征收人。陈某杰与陈某浩在同一份协议中作为被征收人。本案所涉及的拆迁利益即为孙某霞、陈先生、陈某娜共同签订的《房屋征收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中载明的具体内容。

庭审中,陈某杰、陈某辉、陈某峰确认自己作为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拆迁利益已取得,但是安置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陈先生陈述称由于孙某霞于2020年3月7日去世,故孙某霞、陈先生、陈某娜作为被征收人签订的案涉协议项下两套产权调换房屋中的一套即XXM号房屋无法完成交房,故而产生本案诉讼。

庭审中,陈先生出示了一份“遗嘱”,并主张其为代书遗嘱,立遗嘱人为孙某霞。见证人为高某超、齐某芬,代书人为高某超。遗嘱内容为“鉴于我目前年纪及身体原因,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特请高某超、齐某芬作为见证人。本人于2019年12月17日立下本遗嘱。本人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具体内容做如下处理:因老房拆迁,……现因房产证没有颁发下来,目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我自愿在百年之后将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属于我的全部权利(包括回迁安置房和货币)全部留给我小儿子陈先生,其他人无权干涉。本遗嘱订立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立遗嘱人:孙某霞(高某超代)见证人(代书人):高某超见证人:齐某芬。遗嘱底部有一个落款日期:2019年12月17日。

庭审中,陈先生出示了孙某霞按手印的录像资料,以证明孙某霞亲自在遗嘱上按捺指印。关于为何由高某超代孙某霞签字,陈先生称孙某霞患有多年疾病,不能亲自书写姓名,故由高某超代签。关于遗嘱的性质,陈先生认为系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法庭询问其是否全程录像,陈先生称由于是代书遗嘱,并未全程录像,并申请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代书遗嘱的效力。

陈某杰、陈某辉则认为代书遗嘱无效,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一是孙某霞不具备立遗嘱的主观意思能力,孙某霞已瘫痪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患有意识障碍。二是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孙某霞没有在遗嘱上签字。三是陈先生提供的关于代书遗嘱的录像不完整。四是遗嘱见证人陈述前后矛盾。综上,陈某杰、陈某辉认为陈先生提交的代书遗嘱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各方当事人继承孙某霞在案涉协议中的拆迁利益。

陈某峰则认可代书遗嘱的效力,认为遗嘱内容系孙某霞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按照遗嘱由陈先生继承孙某霞的拆迁利益。同时,陈某峰表示若法庭认定代书遗嘱无效,则其放弃继承相应份额,转由陈先生享有。陈某娜则认可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孙某霞在案涉协议中的拆迁利益,本院经陈先生的申请向有关部门调取了M号房屋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案涉协议、房屋(土地)测绘示意图、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陈先生认为根据孙某霞的代书遗嘱,孙某霞在案涉协议里的所有拆迁利益均由陈先生继承。陈某杰、陈某辉则认为孙某霞的拆迁利益不应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孙某霞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而是主张孙某霞在案涉协议里享有一整套回迁房的利益,该部分作为孙某霞的遗产,应该进行法定继承。

裁判结果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认的位于M号由孙某霞享有的拆迁利益归陈先生继承所有;

二、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79433.25元、给付陈某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79433.25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案涉代书遗嘱的效力,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但是遗嘱人并未签名,且仅有一处落款日期,故该代书遗嘱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虽然陈先生称孙某霞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自行书写,并提交了见证人与孙某霞交谈及孙某霞按捺手印的视频。

对此,法院认为陈先生提交的视频并未记录遗嘱形成的全过程,也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故法院认定案涉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构成要件的形式,应为无效。故本案应为法定继承纠纷。

孙某霞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陈某杰、陈某辉、陈某峰、陈先生。鉴于孙某霞、陈某杰、陈某辉、陈某峰、陈先生、陈某杰之子陈某浩、陈先生之女陈某娜七人在与征收单位签订《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已经对M号房屋的权属做出了分割,法院不持异议。故孙某霞的遗产应为案涉协议中孙某霞作为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结合孙某霞的户籍情况、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等因素,法院认定孙某霞在案涉协议中的拆迁利益为717733元。该部分款项作为遗产在四名子女中进行法定继承。

同时,由于案涉协议中牵涉陈先生、陈某娜的拆迁利益,且陈先生在补缴购房款后相应拆迁利益均转化为房屋,法院本着维持现状的原则,对孙某霞的遗产进行分配。此外,鉴于陈某峰自愿放弃其继承份额,转由陈先生享有,法院不持异议。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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