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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遗产时无法协商,法院判决按照赡养多少分配
更新时间:2024-06-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西城区A号和B号两套房屋由原、被告五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平均继承,每人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周某贤于2006年因病去世,母亲2013年因病去世。二老去世后,遗留两套房屋,分别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A号和B号。父母也没有留下遗嘱,原、被告对遗产继承意见不一致,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某鹏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不同意原告主张的继承分配方案。认可A号和B号房屋是我父母的遗产,B号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我同意分割,但原告主张的分割方案我不同意,我拒绝表达我的分割意见。

法院查明

周某贤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即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涛、周某聪、周某鹏。周某贤于2006年去世,赵某于2011年去世。周某贤与赵某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周某贤与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A号和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上述两套房屋系周某贤与赵某之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贤和赵某生前未设立遗嘱。

周某贤生前系国家离休干部,赵某系家庭妇女,二人均依靠周某贤的离休工资生活。周某贤去世前因病长期住院,医疗费由相关部门予以报销,护工费由自己负担。周某贤生病住院期间,赵某在周某鹏处生活。周某贤去世后,赵某到周某文处生活,期间还在周某鹏处生活近1年,后在周某文处生活至去世。周某贤去世后,原、被告未向赵某给付过生活费等。赵某在周某文处生活时,允许由周某文使用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

庭审中,被告周某鹏主张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未向本院出示证据加以证明。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周某贤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归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涛、周某聪、周某鹏共同继承,其中周某文、周某鹏各继承26%的产权份额,周某杰、周某涛、周某聪各继承16%的产权份额;

二、登记在被继承人周某贤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归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涛、周某聪、周某鹏共同继承,其中周某文、周某鹏各继承26%的产权份额,周某杰、周某涛、周某聪各继承16%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北京市西城区A号和北京市西城区B号房屋系周某贤与赵某之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原、被告作为继承人对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周某贤与赵某生前依靠周某贤的离休工资生活,周某贤的医疗费由相关部门给予报销,周某贤去世后,其子女亦未向赵某支付过生活费等,可以证实周某贤与赵某夫妇生前在经济上不依赖于子女。周某文与周某鹏作为周某贤、赵某之子女,对二位老人尽了较多陪伴、照顾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法院综合原、被告对二位老人的赡养情况酌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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