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多年前就已经认定为违建,则当时就应该强拆。当时未强拆,现在要拆迁了,补偿标准谈不拢,再来拿违建说事要求拆除,就缺乏目的的正当性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撤销区政府强拆宅基地房的行政处理决定。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职权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冯某未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于2015年6月在*****号东侧地块擅自建造涉案房屋,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冯某在被白云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停工保证书后仍然继续建成一栋七层建筑,相关职权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白云城管执法局虽然于2015年7月已对涉案房屋立案查处,责令冯某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但在随后长达近五年的时间内并未作出进一步处理。涉案房屋于2016年因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新白广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有关征收补偿办法规定,涉案房屋虽然不具有合法产权,但仍享有一定补偿权益。被告(区政府)作为征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清点测量并形成书面详查资料后,因未能就征收补偿问题与冯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又以乡村规划查处机关的名义对涉案房屋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并作出被诉违建处理决定,执法目的缺乏正当性,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表示涉案房屋所在地段交通建设项目已建成通车,目前不再征收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交通建设项目尚未完全建成,仍有被拆迁的可能性,仍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而且,冯某表示其位于*号的房屋亦被强制拆除,已无其他房屋居住,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宅。被告未对冯某家庭的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径行作出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将对冯某的基本居住权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亦不宜支持。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违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