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折抵方式为《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罚适用制度,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权利保障原则和刑法的人性关怀。监察法将刑期折抵制度引入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与刑法的公平公正精神一脉相承,体现了对被留置人员的人性关怀。
根据刑法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可以被留置时间折抵的刑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两种主刑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前被留置或者逮捕的时间不折抵刑期。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留置时间不能与之相折抵。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附加刑也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黑龙江龙电龙电事务所律师于洪波
202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