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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忠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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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亮检举揭发“多人多起”犯罪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
更新时间:2024-06-08

刚成年的小亮(化名)通过朋友介绍谈了一个女朋友,小亮先后与女朋友自愿发生过四次性关系。可是因为小亮的这位“女朋友”因未满十四周岁,后小亮遭女友家人报警,小亮被指控在明知“女友”未满十四周岁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更多时候女友具有更多主动性),涉嫌构成强奸罪。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小亮先后检举揭发了三起强奸案(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所为,但是受害人均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一起为两个成年人实施的轮奸案)。小亮检举的该三起案件中,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被逮捕,其中一起在小亮案件判决之前已经作出了有罪判决。

本律师接受小亮家属委托后为其代理一审辩护工作。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只认可小亮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而本律师认为小亮的检举揭发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本律师认为通过补充侦查卷中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可以证明,小亮所检举的三起他人犯罪事实均已经查证属实,其中一起为二人以上的轮奸案,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律师认为小亮检举的第一起他人犯罪事实,相关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档次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只要是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就属于重大立功。而不能以检举的案涉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判决结果为唯一依据。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条文解释的是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一般并非必须,换句话说,只要是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就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第三,就小亮所检举的几个事实来看,其所检举的事情最起码涉及四五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涉及三名以上的女性未成年受害人,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小亮的检举行为使得三名以上的未成年受害人终止了继续遭受性侵害的可能,使得三名以上的未成年受害人生活、学业回归正常,使得四五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应有的惩处,使得他们不能在社会上继续实施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使得他们迷途知返,挽救了他们,同时也防止了社会危害结果的扩大。

在公安侦查阶段,有一个中队长明确其个人认为小亮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如果小亮的行为算不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话,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第四,回归到本案小亮所检举的三起他人犯罪事实均已查实,如果不给小亮认定为重大立功,就会给小亮或者普通公众一个这样的坏的示范效应或者说叫做“指引”:即使掌握他人多起犯罪事实(非杀人、放火重大刑事案件),有检举揭发意愿,只需检举其中的部分即可,否则检举多了也没有用,检举一起与检举三起、五起或者十起、八起都是一样的结果,那索性就不多检举了,检举多了法律效果也不构成重大立功,检举多了自己受到打击报复的危险性就越大。这样只会极大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起了一个坏的指引和示范作用,不利于检举揭发人立功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重大立功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老”问题,但仍有不少具体问题悬而待决。认定重大立功的标准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由此,形成了认定重大立功的两项基本标准:刑罚标准和影响标准。对于如何判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两高”2009年制定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都作了规定。

上述规定能够解决多数案件中的重大立功认定问题,且实践中多数案件认定重大立功都是采取刑罚标准。

小亮的案件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也非常重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曾与检察官、本律师做了几次沟通,试图说服检察官对小亮的量刑作出适当调整,庭后本律师也找检察官沟通交流,但始终没有同意对小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做出调整,最终法院还是在小亮具有立功、认真认罚等情节下判处了小亮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在本律师会见小亮时,小亮决定提起上诉,但不知为何后来又改变了主义,在法定期限内为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不论是认定重大立功的刑罚标准、影响标准还是其他标准,都亟需探讨和论证。本律师认为:

1.认定重大立功需更加注重考查立功行为的价值大小。既要考虑被检举揭发者和被协助抓获者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考虑立功行为的价值大小,并注意案件处理的协调、平衡。还要更多的融入实质性判断要素,使用多种方式判断评析,为案件处理带来更好的机动性、平衡性。这样更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执行刑事政策都离不开司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司法者应当具备扎实专业能力和良好综合素质,不能固守思想,不敢突破,应当综合行为人所检举揭发给社会带来多大的积极影响,尽可能的用司法判决给与积极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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