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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可分为哪几大类
更新时间:2024-06-06
  一、刑事诉讼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可分为哪几大类

  刑事诉讼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刑事管辖意义

  找法网提醒您,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

  首先,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次,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防止告状无门现象发生,避免和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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